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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单选题】

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,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,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,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( )。
A.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
B.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
C.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
D.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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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,该试题:

11%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

87%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

0%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

2%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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